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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联合或者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保利联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链平台业务合作转让协议》,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新联爆破与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并于同日签订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保利联合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分风险组合;保利联合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
以上行为致使2019年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备43,121,976.07元,虚增净利润36,653,679.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95%;2020年少计提坏账准备77,752,927.99元,虚增净利润65,892,497.89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43.24%;2021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5,768,852.67元,虚增净利润200,267,416.27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47%,导致2021年盈亏发生变化。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决定对保利联合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为: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买入保利联合002037,并且在2023年1月20日闭市仍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重大性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索赔的时效为三年,预计将于2026年1月届满,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公开资料显示,保利联合主营业务是民爆器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爆破、配送、工程技术服务、设计及施工等一体化经营业务、生态产业运营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