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50.SZ)近期公告中标南方电网3.22亿元订单,约占2024年营业收入的15.77%,为2025年业绩带来积极预期。
3.22亿元订单:业绩提振或短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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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5日,北京科锐公告中标南方电网2025年配网设备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中标金额约3.22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9.53亿元的15.77%。公告称,该订单将对2025年及后续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北京科锐主营12kV及以下配电设备,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客户集中度较高。2023年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19.53亿元,同比下降10.28%,归母净利润-1.67亿元,同比下滑1167.84%,主要因国家电网业务竞争加剧及合同产出不及预期。
国网浙江暂停中标资格:信息披露或缺位
2025年4月29日,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通报,因北京科锐供应的柱上断路器抽检不合格,国网浙江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暂停其10(20)kV及以下断路器在浙江省的招标中标资格。国家电网为公司主要客户,该处罚可能影响2025年收入,但北京科锐未在公告中披露此事项。会计与法规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重大不利事件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要求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件。未披露国网浙江处罚可能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需进一步关注其对业绩的具体影响。
财务披露问题:其他应收款账龄或矛盾
《年度关联方占用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24年初,北京科锐母公司对子公司厦门科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00万元,2024年发生利息16.07万元,厦门科锐偿还16.07万元,年末余额仍为500万元。计算可得,年末余额500万元中,483.93万元(500-16.07)账龄应在1年以上。然而,年报披露该500万元应收款账龄均在1年以内,存在矛盾。会计准则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其他应收款需按账龄分析坏账准备。账龄披露错误可能导致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例如,若500万元账龄在1年以上,按5%坏账准备率计提,需计提25万元(500×5%),年报未披露相关调整,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准确性。法规依据:《证券法》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账龄矛盾可能引发监管关注,公司需整改披露流程。
子公司北京稳力:高溢价收购与业绩或未达预期
2021年,北京科锐以1.377亿元收购北京稳力63.4%股权,投前估值1.8亿元,较净资产488.42万元溢价约3585%。交易对方承诺2022-2024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累计6000万元。然而,实际净利润分别为-978.29万元、-1083.03万元、-980.75万元,累计-3042.07万元,业绩完成率0%。2023年,北京科锐对北京稳力资产组计提商誉减值6072.87万元、无形资产减值4877.88万元。
资产组账面价值1.68亿元,可收回金额2354.17万元,减值金额与评估报告一致。收购时,副董事长张礼慧曾以“产品不成熟、市场预期不确定、估值过高”为由投反对票,反映内部对收购风险的审慎态度。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要求商誉每年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2354.17万元低于账面价值1.68亿元,减值计提合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要求披露高溢价收购的风险评估依据,公司披露或需进一步完善。
北京稳力与关联方水清至远及海盈清共享工商联系电话(010-81XXX860)和邮箱(iXXo@wenli-china.com),法定代表人均为周禹。海盈清成立于2022年4月,与北京稳力工商变更(2022年3月)时间接近。共享联系方式可能反映管理规范化不足,需关注子公司控制的有效性。法规依据:《公司法》第216条要求披露可能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项。共享联系方式可能涉及关联方关系,需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披露。
监管抽查揭示内控或不足
证监会上海专员办抽查北京科锐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发现:部分收入发货日期早于SAP系统记录或合同签订时间,研发费用资本化时点与研究阶段结束评审报告不一致,研发人员工时记录依赖人工统计,未系统化填报。这些问题反映收入确认与研发费用核算的内控缺陷。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收入确认基于控制权转移,发货日期异常可能导致收入确认错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研发费用资本化需有可靠依据,人工统计工时可能影响资本化准确性。
独董信息披露或不完整
独董陈学军兼任北京万方中和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职务,但北京科锐年报未披露其全部兼职信息,可能影响独董履职独立性的评估。法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披露独董兼职情况。《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强调独董独立性。披露不完整可能引发监管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