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服务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
(一)代理业
代理业,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业务,包括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业务、其他代理服务。
1.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范围。
3.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指经营饮食服务的业务。
(四)旅游业
旅游业,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仓储业
仓储业,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储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1.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范围。
2.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4.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相关链接】对远洋运输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1.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报社、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