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300262.SZ)公布,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 24号)。《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1.未严格按核准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你公司“17巴安债”部分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用途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
2.你公司未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规定,于2017年10月至12月将“17巴安债”的募集资金自专项账户划转至公司其他账户,并通过其他账户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截至2018年9月末,你公司借款余额较2017年末借款余额增加了47284.74万元,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21.97%。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事项,直至2019年6月11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1.未将控制的投资对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2017年12月末,你公司已取得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控制权。你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将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披露不完整
2020年5月,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86,551.79平方米工业用地向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所附的债务期间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8年5月26日。你公司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
3.资金受限情况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期末受限资金合计20,829.13万元,与2019年末实际受限资金金额不一致。
4.前五大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对象和金额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列示的前五大其他应收款对象和金额、前五大预付账款对象和金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切实整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吸取教训,认真总结,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