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腾邦(300178.SZ)公布,2021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申250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票交易负责监督管理,腾邦国际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截至目前,腾邦国际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故本院不予受理腾邦国际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上述裁定,公司拟于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继续推进公司重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