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年报利润掺水 立信会计所三度牵涉财务造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7-12-14 18:24:57

大智慧虚增利润立信所吃罚单并惹官司

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智慧因财务造假、虚假披露被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

2016年7月20日,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监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号显示,经查,立信所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姜维杰、葛勤。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二、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三、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四、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立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五、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证监会表示,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二、对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也正因此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索赔。今年8月25日晚间,大智慧公告称,在该公司一起涉及2013年年报虚假陈述,金额35万余元的投资者索赔案中,为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投资者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法院一审驳回。

步森股份借壳案虚假记载等违规立信所被证监会罚90万元

2017年5月23日,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决定没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经核查,立信所为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份至4月份(简称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事实如下:一、立信所审计未发现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错报总体情况。二、立信所虚构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造假的事实。三、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银行存款造假的事实。四、立信所虚构了与康华农业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五、立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证监会表示,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二、对王云成、肖常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记者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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