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派集团今早在港交所发公告,表示于近日接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原告)起诉本公司附属公司宇龙计算器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借款人)、本集团的两家附属公司及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实益拥有人及其联系人(合称担保人)的民事起诉状。乐视为酷派第一大股东。
根据贷款合同,原告向借款人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截至2017年8月15日止。担保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合同,为借款人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或贷款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原告诉称,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及主要财产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时,原告有权直接收回全部贷款。原告称其经调查发现,作为担保人之一的本集团一家附属公司已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将严重影响借款人的经营及履约能力,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
酷派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69)
公告
涉及本集团的一项法律诉讼
本公告由酷派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行」或「原告」)诉本公司附属公司宇龙计算器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借款人」)、本集团的两家附属公司及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之实益拥有人及其联系人(合称「担保人」)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诉称其与借款人分别于2016年2月16日及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贷款合同》(「贷款合同」)。
根据贷款合同,原告向借款人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截至2017年8月15日止。担保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合同,为借款人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或贷款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原告诉称,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及主要财产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时,原告有权直接收回全部贷款。原告称其经调查发现,作为担保人之一的本集团一家附属公司已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将严重影响借款人的经营及履约能力,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借款人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利息人民币0元、罚息人民币0元及复利人民币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最终以实际产生的数额为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2.判令借款人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部分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
3.判令担保人对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
4.判令由借款人及担保人共同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
本公司认为,该贷款目前尚未到期。本公司已联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正积极收集证据,以对民事起诉状作出抗辩。
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及时作出进一步公布以向本公司股东告知有关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酷派集团有限公司
贾跃亭
主席
香港,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