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9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京蓝科技)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京蓝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资料图)
2018年9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某等37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份。
殷某等37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40000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
2020年6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苏化1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1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2020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京蓝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并处400万罚款。
除上述事项,公司曾于2023年因信披违法被处罚,并遭到股民索赔。
2023年11月24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称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京蓝科技因商誉减值信息未按规定披露等行为,被监管局处罚300万元。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在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买入京蓝科技股票000711,并且在2023年7月1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以及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5月30日闭市时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或可依法尝试主张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京蓝科技主营土壤环境综合治理、生态水利、生态环境、智慧生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