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002104.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68号),警示函内容如下: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44万元,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76.92万元,同比下滑98.01%。公司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未在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二十五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