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02068.HK)公布,2008年7月14日,公司与越煤集团签署了有关林同铝土矿-氧化铝综合项目第9标段的EPC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公司负责设计、提供设备及材料、建造及安装,保证项目符合EPC投标文件中公司所述的质量及技术要求。涉案合同约定的总包合同价款为12877.80亿越南盾及3.88亿美元。
公司已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2016年7月14日,公司与越煤集团确认项目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2016年7月28日,越煤集团发出临时验收通知,写明项目于2008年11月18日开工,于2013年10月25日实际竣工。2017年2月23日,越煤集团发出最终接收通知,确认公司已完全履行涉案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明确公司完成涉案合同项下义务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
2017年3月29日,公司与越煤集团之间的工作纪要载明,双方同意于2017年4月10日之前根据涉案合同制作合同最后10%结算款的结算文件并提交越煤集团,越煤集团争取于2017年4月17日前将最后结算款支付给公司。2017年4月18日,公司及越煤集团签署了项目结算文件,最后结算款为32,678,182美元及15,962,919,192越南盾(未含暂扣款),到期日为当日。但越煤集团未按约定履行上述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公司自2017年7月以来多次提出付款要求,但越煤集团仍未支付款项。
鉴于越煤集团违约并未支付到期债务,公司向位于新加坡的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提起了仲裁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出具的仲裁通知书(SIAC ARBITRATION NO. 427 OF 2021),受理了公司的仲裁申请。
公司就与越煤集团之间的合同纠纷,向Singapore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提交仲裁申请书,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裁决越煤集团向公司支付最后结算款32,678,182美元及15,962,919,192越南盾,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金额;
(二)请求裁决越煤集团向公司按上条请求金额每月复利支付融资费(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付款货币国中央银行贴现率高出3%的年利率计算,并应以该货币支付,暂计至本仲裁书完成之日为7,738,364.84美元及5,786,695,512.81越南盾);
(三)请求裁决越煤集团向公司支付暂扣款共9,186,436,072越南盾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金额;(四)公司保留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适用于暂扣款的利息;
(五)请求裁决越煤集团支付仲裁费用,包括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立案费及案件管理费,支付给仲裁庭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公司仲裁申请涉及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所有相关费用;
(六)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