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002370.SZ)公布,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4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
1、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4、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 万元罚款;
5、对钟婉珍、平华标、陈枢青、姚先国、章勇坚、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任军、陈尧根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亚太药业、任军、陈尧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