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券市场又一上市公司投资者索赔案有新进展。10月13日,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广州中院已对尹军乔等70名原告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风华高科赔偿70名原告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人民币 77,934,391.98元等。此外,另有一名原告于9月16日向广州中院申请撤诉,后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上述公告显示,该批案件是广州中院于9月23日开庭审理的。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被告风华高科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该一审判决未正式生效,风华高科方面表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风华高科之所以遭到广大投资者索赔,源于其信披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往前回顾,2019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披露2018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相关决议。
目前,风华高科从事的主要业务为研制、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等。主营产品为电子元器件系列产品,包括 MLCC、片式电阻器、电感器、陶瓷滤波器、半导体器件、厚膜集成电路、压敏电阻、热敏电阻、铝 电解电容器、圆片电容器、集成电路封装、软性印刷线路板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包括消费电子、通讯、计算机及智能终端、汽车电子、电力及工业控制、医疗等领域。
相关资料显示,2020年上半年,风华高科实现营业收入17.76亿元,同比增长10.04%;实现利润总额3亿元,同比下降12.29%(注:扣除预提中小投资者索赔案件损失影响,利润总额约3.89亿元,同比增长13.79%);实现归母净利润2.54亿元,同比下降14.61%。截至2020年6月30日,风华高科资产总额为80.97亿元,归母净资产为59.9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5.10%。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风华高科案已有部分投资者拿到一审胜诉判决,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向其团队联系参与索赔。投资者可通过《投资诉讼网》或邮箱suopeitong@126.com进行索赔报名。
Ø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照法院一审判决,如投资者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净买入风华高科股票而存在推定亏损的(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Ø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账户信息表和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3月29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18年8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其他索赔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