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则进行了修订,即为托收统一规则。
就托收统一规则各项条款而言,托收当事人有: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当事人;托收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代收行,即除托收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提示行,即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行(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应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或指示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