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深圳一门店多次涉嫌售卖过期食品领罚单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7-10 17:20:15

屡被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000061)的永辉超市(601933),近日因涉嫌销售过期食品,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再次上了食品安全“黑榜”。

永辉超市深圳一门店多次涉嫌售卖过期食品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了《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山鸿洲新都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散装巨源迷你山楂)案》深市监南罚字〔2020〕南头87号,显示,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山鸿洲新都店(简称永辉超市深圳南山鸿洲新都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即散装巨源迷你山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中的第二十七条,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据此,7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局对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山鸿洲新都店作出了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永辉超市深圳南山鸿洲新都店第一次涉嫌售卖过期食品。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山鸿洲新都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美式火腿)案》深市监南罚字〔2020〕南头47号,显示,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山鸿洲新都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即美式火腿,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相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局于2020年4月7日对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山鸿洲新都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另外,上述永辉超市深圳南山鸿洲新都店在去年底亦曾因食品违法行为而被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处以罚款1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0000的处罚。

同一家门店超市,去年底以来至今,多次销售过期食品,究竟是偶然的因素?还是永辉超市在经营管理上出现的纰漏?另外,近年来,永辉超市在多个省市的门店均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出问题食品。

有分析人士对和讯网表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幸福生活的基本线,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食品经营单位,或是消费者个人,应该集合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守护的阵营中,该监督的监督,该举报的举报,该改正的改正,每一个人都应该为守护食品安全出份力,为大家,更是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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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通告《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2号)》。

其中包括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区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淡水鲈鱼。上述通告显示,2020年3月11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区吾悦广场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淡水鲈鱼(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1)。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显示,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二项显示,“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此,武侯区局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575.44元(大写:伍佰柒拾伍圆肆角肆分);2. 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另外,4月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号)》,显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湖南三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的黑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19-06-12)。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龙泉驿区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龙泉驿区局于2019年8月3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6元(大写:贰佰柒拾陆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综上,永辉超市两家门店合计被罚款10万元,共没收违法所谓合计85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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