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那么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提折旧?下面我将通过一个例题为大家解答。
问:2003年4月,A公司无偿接受捐赠的设备一台,财务部门按照捐赠方开具发票注明的金额60万元,记入固定资产账,2003年7月,该设备投入使用。受赠固定资产可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即使提取了折旧,也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2003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很大的政策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规定,首先,企业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捐赠的固定资产后,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此,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未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也要计提折旧。分清固定资产哪些可以折旧,哪些不需要折旧,对于会计类考试和工作都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