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11·15”胶州路大火牵动了无数市民的心,而窃贼李杰也在关心这起事故。他得知,被烧大楼周边部分居民楼内的居民已被安置到外面居住,便利用夜幕的掩护,攀爬居民楼行窃。日前,静安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李杰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李杰经过精心准备,携带一把折叠刀和两副手套等作案工具,乘出租车来到胶州路的火灾现场附近,通过攀爬脚手架及踹窗户玻璃的方式,进入周边大楼多户居民家中,趁无人之际大肆撬窃,获得赃物包括:手表6块、钻石镶嵌项链、白金项链及蓝宝石项链和挂件14件(根)、游戏机、掌上电脑等,他把物品全部装入窃得的一只黑色双肩包内。
此后,李杰再次爬窗进入另一居民家,不料该户居民正在家中,将其大声喝退。当慌不择路的李杰搭乘电梯到达大楼底层时,被等候在此的民警逮了个人赃俱获。到案后,李杰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在法庭上,李杰却否认静安区检察院的指控,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为此,检察机关不但出示了当地该大楼内多名居民的陈述、出警公安人员现场抓捕李杰的证言、李杰本人的交代笔录和警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李杰在“11·15”着火大楼旁的居民楼撬窃犯罪的事实。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