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网站20日公布了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盛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89 号)。
监管函显示,康盛股份存在违反会计准则要求提前确认收入的违规行为。康盛股份下属子公司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成都联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5,918.8万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简称“净利润”)1,658.12 万元,导致 2017 年年度报告不准确。2018 年 8 月 23 日,康盛股份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更正后该公司净利润为 2.43 亿元,更正前后净利润变动幅度为 6.82%。
此外,康盛股份还存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违规行为。成都联腾 2017 年更正后的净利润为 2,414.5 万元,占康盛股份2017年净利润比例为 12.61%。成都联腾未按康盛股份内部控制规定与客户进行定期对账,未取得与多家客户如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鑫三佳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对账回函,且与部分客户仅进行口头核对,违反了康盛股份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同时,因康盛股份前述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导致 2017 年财务数据不准确,康盛股份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与公司披露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表述不符。
深交所指出,康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1.1 条的规定。
康盛股份董事长陈汉康、董事兼总经理周景春、董事兼财务总监高翔和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毛泽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