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祥药业”)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90号)。
监管函显示,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在审查富祥药业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发现,富祥药业于 2017 年 9 月 27日投资 5,000 万元参与设立深圳市明德惟馨拾号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但未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直至2018 年 8 月 24 日才补充审议程序并披露。
深交所指出,富祥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要求该公司严格遵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规定,在并购基金投资事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机制,健全信息隔离机制,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及时披露并购基金投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