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邦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61 号)。
监管函显示,2018 年 6 月 20 日,天邦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说明》,称截至公告日,控股股东张邦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94.11%,并表示“张邦辉所持股票的质押率有望在 7 月底前降至 60%以内”。7 月 4 日,天邦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补充质押的公告》,再次表示“张邦辉个人资信情况良好,其所持股票的质押率有望在 7 月底前降至 60%以内”。8 月 2日,天邦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张邦辉所持股票的质押率为 86.09%,未在 7 月底前降至 60%以内。此外,根据天邦股份于 8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司及张邦辉在披露降低股票质押率事项时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深交所指出,天邦股份与股东张邦辉未准确、完整地披露降低股票质押率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的规定。天邦股份董事会秘书张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