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三维)21日晚间公告称,2018 年 6 月 21 日,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8〕276 号)。
决定显示,2016 年至 2017 年,*ST三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陆续收到多份山西省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并处相应罚款。但*ST三维在此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其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上述事实明显不符。其中,*ST三维 2016 年年度报告明确披露“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确保废水、烟气带包排放。……全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环保违法行为”,同时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明确披露“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深交所指出, *ST 三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0.12 条的规定。
*ST 三维时任董事长王玉柱,时任副董事长祁百发,董事李红星,董事兼副总经理田建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田旭东,监事会主席张建平,监事张洪波、王新芳、牛武钢,副总经理、时任董事王勤旺,副总经理梁小元,时任副总经理牛俊江,财务总监、时任监事李杰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三维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ST 三维董事会秘书梁国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条的规定,对*ST 三维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三维董事长杨志贵,董事刘永安、闫保安,董事、时任监事乔志勇,时任董事王国胜,独立董事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监事王巧萍、王永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三维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玉柱,时任副董事长祁百发,董事李红星,董事兼副总经理田建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田旭东,监事会主席张建平,监事张洪波、王新芳、牛武钢,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王勤旺,副总经理梁小元,时任副总经理牛俊江,财务总监兼时任监事李杰伟,董事会秘书梁国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志贵,董事刘永安、闫保安,董事、时任监事乔志勇,时任董事王国胜,独立董事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监事王巧萍、王永翔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