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85新华百货)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中院”)传票,大世界实业集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在宁夏中院起诉新华百货,定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在宁夏中院开庭审理。
公告显示,2011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进场装修并开展经营,经与被告协商进场无果,原告被迫于2014年12月22日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00万元。
该案经宁夏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以(2016)最高法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严重违约并赔偿原告损失4000万元。同时最高院判决还指出:由于新华百货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就案涉合同的相关事宜,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以彻底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时另行向新华百货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本案所判无法涵盖的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