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消息 近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对长城证券职员赵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赵成系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2017年1月10日更名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为2013年7月2日至调查日(2016年7月13日)。赵成在从业期间利用“许某某”、“张某某”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33,190,328.59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66,303,782.58,卖出成交金额66,886,546.01,交易股票合计盈利为198,251.51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赵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成违法所得198,251.5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28,251.51元。